摘 要:隨著最高人民檢察院在2021年3月把企業合規改革試點范圍擴大至27個市級檢察院165個基層檢察院后,涉案企業合規不起訴探索制度可謂在全國拉開了序幕。但是,在合規實踐中也出現了很多問題,從具體和微觀來看企業合規依據上尚有待完善的問題、小微企業合規的財產和個人財產混同難解決的問題、在刑事法上尚無匹配依據銜接及企業合規缺乏系統規范性的評價體系等問題,讓筆者對涉案企業全規有效性提出反思,提出通過合規動態性和實質性原則加強規范完善,對中小企業先建立合規體系后培養合規文化方式等完善建議。
關鍵詞:企業合規 依據完善 小微企業 有效性評價
2020年3月,在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深圳南山、寶安、上海浦東、金山、江蘇張家港、山東郯城6家在內的基層檢察院推行合規不起訴改革試點工作,以及2021年3月第二期改革試點范圍擴大至北京、浙江等10個地區共選定27個市級院165個基層院作為試點開展合規改革后,涉案企業合規不起訴探索制度可謂在全國正式拉開了序幕。根據公開報道,截止2022年3月,全國檢察機關共辦理涉案企業合規案件5150起,已有1498家企業作整改合格,3051名責任人被依法不起訴處理。
對于這些數據,作為參與合規不起訴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或合規輔導律師來說是一件好事,畢竟辦理的案件取得了好效果,辯護或輔導合規的企業最終被不起訴處理及從此走向了合規。但是,從微觀和細節來看,這些進入涉案合規整改的企業、建立合規機制的企業是否真正達到企業合規了呢?在運行機制之下企業后續是否持續合規有效呢?以及通過合規換取不起訴的具體參照標準和實體法銜接上是否達到要求?這些都是很現實的問題,也是我們法律工作者和研究學者關注的熱點問題。畢竟在朝著有中國特色的法治未來進軍突飛猛進推動涉案企業合規改革的同時,在刑法上是否能有效銜接,以及實務中小微企業財產與個人財產混同的情況下,呈現出來矛盾仍然是很突出的??梢哉f,有一些地方的檢察機關為了完成業績考核只要辦理的是單位犯罪,就強行推進涉案企業合規的不起訴方式,但是什么罪名可以適用企業合規,在什么情況下允許適用合規等?一些地方檢察院仍然在摸著石頭過河,各有各自的做法。
一、企業的合規措施
企業合規最早出現在美國。它正式進入大家熟悉的視野是發生在“安達信”事件上,為防止企業破產導致“水波效應”,采取保全法人,懲治自然人的辦法。當時作為全球最大會計師事務所的“安達信”公司陷入分崩離析的困境,由此產生的信用危機造成了美國經濟的嚴重動蕩。其中,“安達信”事件最明顯反映就是法人起訴和定罪會帶來的刑罰會嚴重損害法人的投資者、雇員、養老金領取者、客戶等無辜的第三方的利益,此點迅速得到了美國社會各界的普通關注與形成共識,成為美國刑事審前轉處協議(criminal pre-trial diversion agreements)興起的重要動因。為應對這場危機,加強對企業的內部控制,美國2002年通過了《薩班斯—奧克斯法案》。該法案中針對上市公司CEO和CFO作為嚴格的規定。從而致使美國對法人的刑事追訴政策作了重大調整,促使了聯邦檢察官尋找出處理法人犯罪的第三條道路,即對法人作暫緩起訴或不予起訴制度。
企業合規是舶來品。近年來,我們國家法律學者和實務工作者真正重視企業合規制度應該來源于“中興通訊”事件的慘痛教訓。中興通訊被美國商務部處以總額22.9億美元罰金,并被責令全部更換董事會和管理層人員。這對于一家企業來說無疑是滅頂之災。有人說此案是美國商務部政治因素干預的結果,但是,美國在對一家企業進行合規處罰時別人有手段可用、有法律可依的。我想這也是我國國家學習美國、英國、法國先進合規制度的部分原因。同時,也是見自己國家發展起來了,很多大中企業要走出國門,只有做好企業合規措施才可能免遭被他國刑事或行政部門運用合規進行處罰的再次案例;另外,學習別人的先進合規管理制度也是為保全人們工作和生活賴以依存的企業法人,以防止企業被刑罰導致的“水波效應”。畢竟企業具有個人不能具備的組織能力,以及生產人們日益所需生活用品、出行乘坐的汽車、起居的房子等,為了最大程度保全企業,防止企業被刑罰所致第三方的傷害而引進國外的企業合規管理制度。
從美國通過的《薩班斯—奧克斯法案》和“中興通訊”事件吸取教訓來看,企業合規是企業防范走向犯罪的一種預防性措施,是企業自我保護采取的一種辦法。企業在法律允許框架內,將企業犯罪和企業中的個人犯罪加以區分開來,從而在企業經營活動過程中出現侵害法益結果時,將企業合法地保存下來,由犯罪的個人承擔責任的方式。
從行為方式上看,企業合規本近似于刑法總則中自然人犯罪向司法機關采取的“自首”“立功”的積極保護措施。企業合規也是企業為避免犯罪、防止走偏為保護企業而采取的預防性措施。但我國刑法與司法解釋上對于自首、立功措施是有著詳盡規定的。例如,自首規定在刑法第67條,一般自首是犯罪嫌疑人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的,特殊自由是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犯罪行為的。立功規定在刑法第68條。對于自首或立功的,刑法上可以給予從輕或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或重大立功,可以免除刑事處罰。
因此,企業合規也如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和立功一樣,是企業采取的一項保護自己的措施,它同樣需要我國刑事立法上加以詳細的規定。
合規的要義,是指企業合乎規范。這里的規范視企業規模大小及合規現實需要,有廣義的理解,也有狹義的解釋。參照2018年國資委發布《中央企業合規管理指引(試行)》,本指引所稱合規是指中央企業及其員工的經營管理行為符合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行業準則和企業章程、規章制度以及國際條約、規則等要求。這是中央直屬企業、大型企業的合規要求,是廣義上的合規解釋。但是對于中小型企業合規和涉案企業合規、專項企業合規上,對于合規的解釋和現實應用上,可能會呈現稍微的差別,而這正是我們探討與研究合規的價值所在。
2023年5月,筆者在北京參加由德恒律師事務所、中國政法大學等聯合舉辦的“明德慎刑”協同推進涉案企業合規改革研討會上,就聽到了樊崇義教授發言,他總結目前我國存在企業犯罪的特點呈現多樣化,以合規不起訴試點工作不暢通、標準較為混亂等問題。對于這些問題,筆者也有一定感受。
(一)合規依據上有待完善
2021年6月,為能夠規范涉案企業合規監督評估工作,最高檢、司法部等9部門聯合印發《關于建立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的指導意見(試行)》。該指導意見立足于構建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從機構建立、啟動程序、運行機制等方面建立了企業合規監督評估機制的基本框架。
此外,各地方檢察機關制定了自己轄區范圍比較可行的合規試行辦法或規定等。例如,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制定了《深圳市人民檢察院企業合規工作實施辦法(試行)》《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管理委員會及第三方監控人管理暫行規定》,同時發布了深圳市企業合規建設的首批8個典型案例。廣州人民檢察院聯合廣州市稅務局等七部門發布了《廣州市跨境電商行業合規指引(試行)》。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制定《涉案企業合規必要性審查指引(試行)》。南京市人民檢察院、齊齊哈爾市人民檢察院、漠河市人民檢察院、安順市人民檢察院等都制定了自己的合規第三方監督或審查操作指引。內容包含第三方監控人制度、創立合規專員制度、公開聽證檢驗制度、評估驗收制度等。
可以說,各地區檢察機關按照最高檢、司法部等9部門印發的指導試行意見,結合自身轄區特點和檢察工作實際,積極大膽嘗試,探索形成自己的一套工作制度與操作方法。但是,由此也產生了各地區之間的“各自為陣”。在如何對待企業合規、什么罪名可以合規與如何執行合規、如何和刑法上罪刑法定原則對應起來等均出現不同的理解與執行情況,也出現了很多的問題。
例如:一位董事長秘書在他所在的公司要與別的公司合并的時候,把一個內部信息泄露給他的朋友,他朋友很快就購買了即將被合并的這家公司的股票,當時交易額是411萬,董秘構成泄露內幕信息罪。按照《刑法》180條規定,泄露內幕信息情節特別嚴重的,法定刑五年以上。但是檢察機關說這個企業正處在轉型過程中,董秘在這個企業的地位非常重要,他一旦被判刑的話,這個項目就搞不成了,而且這個園區后面的發展就不好說了。最后責令被告人所在的公司進行商量,讓這家企業進行合規整改。經合規整改后,法院也根據檢察院的量刑建議,對董秘判得很輕,兩年半的有期并緩期執行。那么,這個案例有兩個特點:一是,情節特別嚴重,法定刑為五年以上的犯罪,也可以適用企業合規,從寬處理了;二是,企業中的個人犯罪,不是為了公司利益的犯罪,卻也可以通過企業合規對個人從寬處理。原則上企業合規是因企業和員工是兩個不同主體,只有單位犯罪才對企業適用合規不起訴制度,而個人犯罪是對個人適用認罪認罰從輕處理可以了,無需特別加一道程序讓企業再來合規,但本案相當于對企業合規來減輕個人刑罰。
相應的類似于“董秘”這樣的合規實務案例,全國肯定還有很多。主要因為各地方檢察院由于找不到很明確的合規指導意見或依據,所以各自為陣,根據自己轄區的實際情況和自身檢察實際,大膽先行行試,積極的嘗試合規,然而在企業合規要合乎法律規定,以及要平等的保護每一位當事人合規利益上還有待立法去完善的。
(二)小微企業合規呈現差異
企業合規的核心要義是把企業責任和個人責任區分開來,防范企業走向“偏離”,使得企業規范穩健長遠的經營,當企業面臨刑事法律風險重大事件時,免受“滅頂”之災,讓企業保全下來。但是,我們國家的企業是以國有企業為主、民營資本企業并存的市場經濟運行模式。大中型企業通常是掌握著經濟命脈的國有企業、中央直屬企業。民營企業是市場經濟的重要力量,但是數量龐大,卻運行較靈活,變通也較快,又是充滿活力的部分。
美國因為“安達信”事件導致通過了《薩班斯—奧克斯法案》,500人以上的企業必須合規,這樣的規模通常都大中型企業。我們國家對于相當具規模的國有企業、中央直屬企業早就有了自己的合規制度與模式。2006年中國銀監會頒布《商業銀行合規風險管理指引》,2007年中國保監會頒布《保險公司合規管理指引》2017年《保險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等。但是,現在我們人民檢察院推行涉案企業合規制度很多適用的都是中小型企業、或者小微型企業為多。而這些小微企業與大型企業的規模、運行方式、管理模式都有著很大的區分,那么相應針對大型企業的合規,肯定不能“照搬硬套”的放在中小企業合規上。
中小型企業有一個很特殊的情況,就是很多中小企業的企業財產和個人財產難以區分開來,中小企業是最為弱勢的群體,它們又是中國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梢哉f一個企業家倒下了,那么相應的一家企業也就倒下了。這是很現實的情況。如果讓小微型企業都統統合規經營了,那么小微企業的靈活性就喪失殆盡,市場經濟也就缺乏了活力。因此,在這個問題上,清華大學黎宏教授提出一個看法,認為企業合規不能用在小微企業上,如果用在小微企業上,那么企業合規被“污名化”了。小微企業能不能適用為企業家合規,針對個人,通過適用一些特殊政策來保護企業和企業家,引導企業家正常帶領企業走出違規的困境。如果小微企業適用企業合規?那么,不僅企業家要養一批人,還要花一大筆錢,小微企業肯定不干。
當然,小微型企業也并非永遠都是小微型,當企業做大后,也可能轉型為中小型企業。企業經營是動態之中的,企業視自己經營和占有市場份額情況在作出調整變化。當小微企業成為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再是一人說了算,企業做大了,不再是什么家庭經營式,公司有著多位股東,按持股份額比例來表決說話并有一套符合公司法的運營管理體系時,就已脫離了企業財產和個人財產混同問題。此時,企業合規往往是企業經營的需要,公司以此來規范企業,為的是以后更好的經營,占有更大的市場份額,甚至走向上市和國際化布局,這樣的企業是把合規當作基礎,把培育企業合規文化成為同行業中更大的競爭優勢,此時合規確有了必要性。例如,筆者所在團隊在2020年輔助辦理的廣東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合規工作,該企業不僅全體員工合規意識明顯大為提升,而且企業次年實現了產口銷售跨界的國際化戰略布局,在全國開設了四千多家加盟或連鎖實體店,企業還贊助神州飛船13號衛星升空基金,企業產品讓飛船代言。
(三)刑事法上有待立法銜接
企業合規是企業治理的一項措施,是單位主體預防犯罪的一種手段。我國《刑法》只有第30條和第31條規定了什么是單位犯罪、如何進行刑罰,但這點對單位主體的有限立法顯然為企業合規提供實體依據是完全不夠的。
我們國家刑法把單位犯罪置身于個人犯罪的章節之中,那么就要遵守個人犯罪的刑法基本原則和基本規定,包括罪刑法定原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主客觀一致原則等。但是,往往企業犯罪和個人犯罪在一些基本原則上不能共用的。比如,個人犯罪要查明每個人是怎么做的。但是就企業犯罪而言,不能按照這種逐個人來查明的情況來認定。美國對于單位犯罪單獨專門設立一章節給予規定,叫做企業犯罪,在美國量刑指南第八章,對企業量刑怎么進行;英國專門有一個針對企業犯罪的法律,有的翻譯成過失致人死亡法,主要是講企業經營業務過程中出現致人死亡結果的時候對企業怎么處罰。在一條生產流水線上下來的產品出了問題,到底哪個人的行為造成的,查不清楚的情況下,這條流水線只要有人有違規行為,或者說是流水線作業過程中引起的結果,僅此就足夠了,到底是誰的行為引起了結果,查不清楚也沒有關系。這樣,企業犯罪就好處理多了。但這套規則拿到自然人刑法里面用,是不相通的,是違反了責任原則。
我們《刑法》第31條規定單位犯罪實施單位與負責人員雙罰制,但這樣規定,很容易把企業責任和個人責任捆綁在了一起,相應的企業作為組織體的單獨地位就不存在了。企業的業務人員實施犯罪,業務人員是基于企業崗位要求履行職責實施犯罪,企業就會被雙罰而承擔責任。而企業對底下的人實施的任何行為都盯得緊緊的,這是完全做不到的,企業不是眼觀六路、耳聽八方的神仙,對于企業中員工的一舉一動都了如指掌。這種情況下,怎么讓企業能夠獲得一個獨立的地位,同時讓他對底下的人不要犯罪予以監督,這就是要進行企業合規制度的原因。單位不一定對每個人的情況都很了解,但是,通過制度能夠讓每個人了解單位不愿意也不允許其員工犯罪的意思。但在進行合規制度設計時,單位一定要在每個環節上考慮得非常周全,制定得非常詳細,而且不僅僅是紙面合規,有這個東西還不夠,還要在落實過程中非常妥當地貫徹實施。
在什么罪名下可以適用企業合規?是否和刑法“罪刑法定”原則相違背?企業合規后從寬幅度與標準如何?這些都需要有依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要貫徹執行。例如:前面講到董秘的涉嫌泄露內幕信息罪案件,根據《刑法》規定,董秘涉嫌交易金額在411萬,屬于情節特別嚴重,法定刑在五年以上,但是,也按企業合規責令她所在公司進行合規管理建設或整改,而該董秘被判處了緩刑。那么,這是否與刑法罪刑法定原則相違背呢?這也是值得思考的。
(四)合規缺乏規范評價體系
明確有效的企業合規評價體系,是確保合規制度落地的重要因素,是企業積極創設符合要求的合規計劃、及實施方案落地的指導方針。2021年最高檢、司法部等九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建立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的指導意見(試行)》,對推進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規范化建設起到一定指導意義,但該意見是試行階段很籠統和基礎的意見,可以說評價標準很模糊,也缺乏貫徹落實長效機制。企業合規的有效性評價是項系統性的工程,它對于不同領域企業、不同行業、不同規模企業均有著不同的要求。企業合規的評價體系要結合企業發展狀況、有關法律法規與政策背景結合下的綜合運用,由相關領域的專業人員共同考察評價。
我們國家對于大中型企業的合規,由于很多大中型企業是國有企業、央企、銀行、保險機構,它們根據不同領域有著自己的合規體系和標準。例如:《中央企業合規管理辦法》就規定“中央企業應當定期開展合規管理體系有效性評價”;這些企業均把有效性評價作為合規管理體系建設內容的重點之一,并將此項要求在規定、標準正文中加以明確,或者參照或ISO 37301國際標準、國標GB/T 35770-2022??梢哉f缺乏有效評估體系的合規是不符合要求的。中國銀監會頒布《商業銀行合規風險管理指引》,中國保監會頒布《保險公司合規管理辦法》,2017年證監會發布《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等。
對于涉案企業在實踐中很多是中小型企業、不同行業領域企業,導致合規有效性缺乏規范標準評價體系。對于涉案企業合規要視其規模大小而決定合規匹配的運行方式。不能一味追求合規而忽弱了客觀條件。對于小微企業來說,其用于合規建設的資源是有限的,應該承擔的合規義務標準應有所降低,否則小微企業的靈活性喪失殆盡。在美國,小型企業并沒有合規的法定義務,但符合一定條件的企業必須合規。[3] 又如:對于員工人數只有幾十人的小型企業而言,為確保企業內部舉報機制運行下去可能面臨殘酷、喪失人性的問題。因為小型企業人數較少,員工之間關系緊密,相互之間非常了解,舉報人制度會喪失人性同時也帶來相互報復導致制度失靈的風險。因此,對于小型企業的合規計劃、方案及評價體系和大中型企業本應有著客觀的不同。
其次,企業合規不在于大而全合規管理體系就好,而在于防范企業風險點才是正確。對于企業經常性的“合規風險點”確立專項的合規計劃,要勝過對企業建立全面的合規管理體系。但是,不同行業、不同經營領域的企業要面臨的合規風險點完全是不同的。礦產資源類企業面對的是礦產資源利用塊的風險點,科技型企業經常遇見的是數據應用合規問題,金融類企業需要關注的是金融創新與“非吸”、集資詐騙、高利轉貸等金融領域有關的問題。
企業合規的核心要義是妥善的處理好讓企業不能參與進犯罪之中,而當犯罪時以實現放過企業。但是,現階段中國市場經濟下,國情復雜,中小企業常以企業利益和企業家利益相連起來,對企業合規實質是讓企業家重注重行為的規范。因此,較為規范的合規評價體系還有待建設中。
三、企業合規有效性之完善
企業合規在推進過程中肯定會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但不能因為遇到問題和困境,就否定企業合規的價值所在。一項新生事物的產生,肯定有一個發展的歷程。這次在“明德慎刑”涉案企業合規改革研討會上,清華大學法學院黎宏教授發言依法依規協同推進涉案企業合規改革,指出企業合規的主流是正確的,不能因為改革中出現一些問題就對企業合規改革本身予以否定。
(一)合規依據完善方面
由于合規是項很寵大的工程,區分不同行業、不同領域、不同規模的企業合規體系建設和評價要求均不盡相同。例如,大型企業為避免合規機制失靈而導致經營風險的提高,其地合規有效性的要求相應較高;大型企業對境外有投資業務或設立境外機構的企業,對于合規機制參照的合規依據,還應參照境外業務所在國有關合規的規定制定企業合規計劃與方案。
不同企業和行業,對于合規的依據上,就會出現相互差別。但是,有一點合規均應當確保合規的有效性,堅持“動態性”和“實質性”評估原則,重點執行企業合規機制在實踐中的動態運行,防止合規計劃成為企業“裝點門面”式的工作。對此,筆者有如下建議:
1. 各地檢察機關聯合各行業組織對行業合規有效性標準進行頂層設計,并可以由第三方機構組織各行業部門定期召開行業交流會、發布合規指導案例等方式更新、溝通相關合規信息,打破信息壁壘。目前,全國各檢察機關為建立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作了大膽積極的探索,深圳是以司法局牽頭設立第三方監控人方式,廣州是以律協備案方式設立第三方監管人方式,其他地區有的以工商聯為第三方監督備案機構等,都作了大膽嘗試。那么可以在原有監管機制模式下,由第三方機構組織各行業定期舉辦培訓、召開會議、發布相關案例方式逐步進行完善。
2. 在企業合規基礎要求上,完善有關不同經營規模、不同大小企業的合規。企業合規計劃難于統一相同的模式,但是企業合規的精髓應貫徹至每起合規案例中。針對不同經營規模的涉案企業的合規,應著重根據企業涉案的風險來源,企業涉案的原因,結合企業自身規模情況,針對企業特定的合規風險建立專門性合規管理體系,并有針對性的建立合規預防體系、識別體系和應對機制。
3. 注重企業合規文化的培養。企業合規是企業永續性工作,合規持續有效重在企業合規文化的培養。在打造合規計劃和實施合規方案同時,應以注重企業合規文化培養、營造良好合規氛圍作為重要內容。通過合規培訓、宣傳、展示等多種方式,把合規觀念滲透到每個員工的內心里,形成普遍有共識的企業合規文化。
(二)小微企業合規方面
我們知道小微企業的企業規模、運營模式、影響程度和大型企業有著較大的差別,如果一味的把大型企業合規方式照搬到小微企業的合規上,則是對企業合規的“矮化”。
對于小微企業的合規應該有別于大中型企業的合規,同時對于小微企業還應給予一定的照顧?,F階段,司法盡可能的放寬對小微企業的要求,盡量以“幫扶為主、處罰為輔”,待企業在建立合規管理體系后,逐步培養企業合規文化,使之普及和成熟,再進一步提升合規的有效性要求。為此,對于小微企業的合規主要完成一些基礎要求即可。
1. 解決“去犯罪化”和修復法益的問題。小微企業犯罪往往和企業負責人是分不開的。而這里有人的主觀意識形態上的問題,因此,首先要求企業停止違法和犯罪,改過自新,修復法益損害。例如:虛開增值稅發票的即要繳交稅款、破壞生態的修復生態環境等,公司內部處理相關責任人員;同時,對于犯罪問題能進行專項整改,以防再犯。企業合規的目的是為了防止企業再發生類似的犯罪行為,合規不僅是讓企業建立合規管理體系,更是針對涉罪領域的成因對癥下藥。
2. 落實企業合規責任主體問題。小微企業之所以會出現某職能部門涉嫌犯罪問題,主要是因為企業決策上無合規人員的制約,企業負責人一人說了算,無從制衡。為此,小微企業合規首先應設立合規負責人、合規官或合規委員會,相應制定議事規則、參與企業重大事項決策的表決規則等。
3. 建立合規運行機制及保障的問題。內容首先是修改公司章程,修訂股東會決議來明確企業建立合規運行機制及運行經費保障問題。其次,制定員工合規手冊,建立舉報吹哨制度,設立合規文化墻,開展合規文化宣傳、培訓活動等。
4. 除此基礎要求外,小微企業圍繞企業合規建設其它方面應匹配的作出調整。例如重新修訂、制定公司的業務合同,把風險識別機制和自查自糾活動拓展到企業每個部門,搭建反商業賄賂和內部監察機制等。
(三)刑事法銜接方面
前有所述,我國《刑法》第31條規定了對單位犯罪以雙罰制為原則,單罰制為例外。刑法對于企業直接責任人員的追究是以單位犯罪為前提下的追究模式。這樣的規定顯然是和企業合規運行宗旨“放過企業”的目標不能匹配的。
當然,任何一項新生事物的出現必然有個過程,“讓子彈飛一會”,先觀察后發現問題,再逐步立法。當企業出現問題的時候,如何保證是員工在工作中犯罪了,也僅是員工承擔責任,而不是對企業進行追究?那么,這就要求企業要有完善的合規管理體系及運營機制,同時企業管理層和員工要堅決貫徹執行。這種合規運營才是有效的,也是企業合規的貫徹執行。如此我們的刑事立法,就應該圍繞以企業建立完善合規體系及企業員工的堅決執行為前提來相應立法。
因此,對于刑法的立法,筆者建議應先是要區分企業犯罪和員工犯罪,以及各自應承擔的刑事責任,而不再用“雙罰制”原則,單罰制為例外的規定。這里需要借鑒美國、英國的刑事立法先進做法,在他們的立法中不稱為單位犯罪,而是企業犯罪和企業經營中致人死亡法。當企業造成他人的傷害時候,對企業進行處罰,而不過問到企業在哪一條生產流水車間所造成的,這樣就夠了,讓企業通過合規來規范與完善自己。而且,刑法上還要單獨位企業犯罪一個章節,以獨立于個人犯罪,里面既有遵守刑法之總體原則,和個人犯罪相同性的部分規定,也有區別于個人犯罪的大多數規定。這樣,在企業出現刑事犯罪被追究時和員工被追究責任時,才能不出現兩者混同及矛盾的結果。也不會出現目前個別的案例中檢察官人為地將單位犯罪和個人犯罪割裂開來,導致對于個人犯罪的處罰結果和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相違背。
同時,對于區分企業的合規責任與企業家的行為責任的基礎上,通過立法修改建立公、檢、法、司等多機關共同激勵企業合規的制度體系,使“合規整改”可以逐步成為貫穿刑事訴訟全流程的法定從寬事由,以保障每一個經過刑事司法流程的企業都能由內而外地“改過自新”,全面去除治理結構中的犯罪誘因,實現再犯預防的積極效果。
(四)合規評價體系方面
為規范企業合規體系建設,加強企業合規有效性評價,2021年,最高檢聯合九部門發布《關于建立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的指導意見(試行)》。該意見對于強化第三方機制管委會監督管理職責、第三方組織對涉案企業合規計劃有效性的審查評估、健全第三方組織啟動運行機制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試行的意見難免是基礎和框架性的,相比域外一些國家的企業合規有效性評價體系,試行意見過于宏觀。那么,如何規范和完善有效性合規評價體系,筆者提出以下幾點意見。
1.合規評價體系應明確合規計劃打造的標準。企業合規計劃是企業進行合規的重要內容,也是核心組成部分。一家企業合規的建設首先是打造合規計劃,然后按計劃設計合規實施方案。不同行業、不同類型和不同規模大小的企業合規計劃都有不同。而現行最高檢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缺乏對于企業合規計劃的指導意見。因此,在合規評估體系中可以加入制定合規計劃的類型化指導總方針,在此總方針基礎上,由最高檢、司法部聯合全國工商聯部門設立分行業、分類型的合規計劃指導方案。從而規范企業合規計劃的打造,以防止個別企業借制度尚需完善的情況下,把合規計劃淪為企業規避刑事責任的“擋箭牌”。
2.明確企業合規有效性評價核心要素。最高檢等九部門《關于建立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的指導意見(試行)》過于宏觀,從基層實踐來看容易產生問題,例如第三方監管人如何選任、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的公正性如何保障、評估驗收標準如何確定等。制定的不明確容易產生執行混亂,從而影響到評估的客觀公正。那么,我們可以從第三方評估的企業合規有效性核心要素加以明確。例如:是否構建完備的合規制度、是否建立符合要求的合規組織機構、是否進行系統的合規培訓、是否具有完善的合規風險評估機制和處置應對機制、是否建立有效的內部合規監督、報告機制,以及是否具有良好的企業合規文化。
3.強化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的公正性保障機制。隨著涉案企業合規工作的深入開展,逐步對企業合規的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提出公正性要求??梢酝ㄟ^設立第三方監督人回避制度,對于和企業存在利益關系的人,及可能影響公正評估工作的均應作出回避;設立第三方監督評估報告復議模式。由于第三方評估出具的報告具有權威性和認定性質,對于當事人提出不同意見的,可以設立第三方監督評估報告復議制度,通過向檢察機關或司法部門提出復議,啟動重新評估,給出新的一輪意見等內容。
綜上,從最高檢把企業合規改革試點范圍擴大到27個市級檢察院165個基層檢察院后,在近三年時間里,涉案企業合規制度體系逐步完善,企業合規整改的要求與標準日趨明確,全國各地檢察院也分別發布經辦的合規典型案例,經驗在逐步積累。但是,筆者認為涉案企業合規真正要規范完整依法推進,還需要很長一段時間去實踐。國際上一些通行并經過長期實踐的理論和方法,在實踐中發揮了較好的作用,可以拿來借鑒。諸如企業合規應該從合規核心要素確定、有效性合規指導方針、合規文化培養等方面,逐步完善我國的涉案企業合規體系。上次,在北京召開的“明德慎刑”協同推進涉案企業合規改革研討會上,來自最高檢政策研究室的聲音明確表示全國涉案企業合規改革已經解決從無到有,下一步從全面試行開始往依法合規、平等對待主體合規縱深推進。相信不久的將來,我們國家的涉案合規管理體系越趨完善,將逐步和其他發達國家的涉案企業合規管理體系接軌。
注釋:
[1]最高人民檢察院公眾號:2023最高檢工作報告,時間2023年3月8日。
[2]黎宏:《依法依規協同推進涉案企業合規改革——在“明德慎刑”協同推進涉案企業合規改革研討會上的講話》,載于“明德慎刑”公眾號,2023年5月25日。
[3]黎宏:《依法依規協同推進涉案企業合規改革——在“明德慎刑”協同推進涉案企業合規改革研討會上的講話》,載于“明德慎刑”公眾號,2023年5月25日。
[4]See Maurice E. Stucke, In Search of Effective Ethics and Compliance Programs, The Journal of Corporation Law, Vol.39: 769, p.771 (2014).
[5]陳瑞華:《中興公司的專項合規計劃》,載《中國律師》2020年第2期。
[6]李曉靜、劉藝涵《淺析涉案企業合規整改的“有效性”問題》,載于金杜研究院,2022年6月22日推送文章。
[7]肖颯:企業刑事合規有效性問題研究,大成律師所公眾號文章,2022年1月10日。
作者:張元龍,北京德恒(廣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德恒全國刑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北京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研究會理事兼涉企疑難案件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廣東省刑法學研究會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