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非法方法取得的非法言詞證據的排除
1.采用暴力方法取得的非法言詞證據
案例①:王某1、王某2等玩忽職守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裁判規則:調查人員存在訓斥、體罰被調查人員的行為,同時監察機關未向被調查人提供醫療服務,對于當次訊問的筆錄予以排除。
裁判理由:經審核,調查機關在2019年7月6日15時35分至19時27分的訊問中,有對被告人王某2訓斥及讓被告人王某2站起來的行為,且對于被告人王某2指控留置期間其身體狀態不好的相關線索,調查機關未提供相關醫療證明材料。綜合以上事實,本院認為調查人員在2019年7月6日15時35分至19時27分對被告人王某2的訊問過程中有不當的行為,對該次訊問筆錄予以排除。
2.采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取得的非法言詞證據
案例②:曲某軍行賄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裁判規則:無合法手續將被調查人長時間留在辦案工作區配合調查,未離開辦案場所,形成的被調查人供述、自書材料予以排除。
裁判理由:經查:2018年5月15日下午,柳州市魚峰區監察委員會工作人員將曲某軍從陽光100帶到辦案場所,曲某軍于當日18時30分在《詢問通知書》上簽字,直至2018年5月18日對曲某軍采取留置措施,期間無合法手續將曲某軍長時間留在辦案工作區配合調查,未離開辦案場所。因此,本院認為,2018年5月15日至2018年5月17日期間,制作的兩份曲某軍詢問筆錄,以及曲某軍自書材料一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六十條的規定,依法應予排除,不作為本案定案依據。
案例③:陳某晶詐騙二審刑事裁定書
裁判規則:監察機關無法舉證,不能排除被調查人被留置前所作筆錄系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對于被調查人員供述予以排除。
裁判理由:針對陳某晶在被留置前是否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問題,原審召開了庭前會議并經庭審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進行調查,公訴機關當庭未能提供證據證實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在二審期間,檢察機關針對該問題退回監察機關補充相關證據材料,監察機關亦未能提供相關證據,因此不能排除陳某晶被留置前所作筆錄系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對相關證據應予以排除,陳某晶的上訴理由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案例④:田某、韓某受賄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裁判規則:被調查人在立案調查前,在辦案點所在賓館入住,監察機關雖出具情況說明證明取證的合法性,但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對該時間段所收集的調查筆錄予以排除。
裁判理由:關于被告人田某2018年4月14日至4月17日立案前一直處于非法拘禁狀態,該階段所得到的田某的筆錄,不能作為本案的證據采用的辯解。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監察機關的情況說明,欲證實2018年3月至5月海北州紀委監委對群眾反映的祁連縣交通局在實施全縣鄉村道路項目過程中存在的違紀違規問題因調查核實的需要,依據規定,與線索涉及的祁連縣交通系統工作人員談話了解情況。被告人田某系談話對象之一,因部分談話對象居住于西寧,為安全起見,辦案人員將他們約至西寧市新時代大廈賓館談話了解情況,其中,被告人田某于2018年4月14日下午應約至新時代大廈賓館,主動用其身份證證件登記入住4207號客房,配合州紀委談話并說明問題。4月17日發現被告人田某嚴重違紀違法并涉嫌職務犯罪后,依法按程序立案調查,對其采取留置調查措施的事實。因本案在庭前會議中辯護人已提出該辯解意見,在開庭審理前公訴機關未能收集到該時間段內的同步錄音錄像及其他證據。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存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情形,雖沒有其他證據予以印證,但根據辦案機關情況說明,2018年4月14日至4月17日被告人田某在辦案點新時代大廈賓館入住,調查機關雖出具了情況說明證明取證的合法性,但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本院依法對該時間段所收集的即2018年4月15日被告人田某調查筆錄予以排除。因該筆錄收集不屬于刑訊逼供取得,被告人田某之后所作出的其他供述穩定一致,本院予以采信。
(二)嚴重違反法定程序取得的非法言詞證據
案例⑤:李某紅徇私枉法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裁判規則:訊問筆錄沒有經被訊問人核對確認,對該份筆錄予以排除;訊問筆錄不符合證據合法性形式要件,對被告人的訊問筆錄均予以排除。
裁判理由:關于辯護人提出的新和縣監察委對楊某2018年10月未記錄訊問人、訊問時間,被詢問人未簽名的訊問筆錄予以排除的申請。經查,該份訊問筆錄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七十四條第(五)款、七十六條第二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詢問筆錄沒有經證人核對確認,故本院對該份筆錄予以排除。辯護人提出本案中偵查機關、調查機關辦案程序違法,沒有對訊問全過程進行同步錄音錄像,未隨案移送全部訊問筆錄,未進行入所健康體檢,不能排除合理懷疑,故申請排除李某紅在被調查期間所有的供述材料。經查,本案公訴機關提供的關于李某紅的四份訊問筆錄不符合證據合法性形式要件,故本院對李某紅的訊問筆錄均予以排除。因公訴機關指控李某紅的第二起犯罪事實,未提供充足的證據予以證實,故本院不予認定。
案例⑥:韋某強、涂某麗、盧某受賄罪一案刑事一審判決書
裁判規則:調查機關未能提供訊問過程的錄音錄像,對于違反法定程序進行訊問形成的訊問筆錄予以排除。
裁判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涉嫌人的時候,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對于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吨腥A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調查人員進行訊問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證工作,應當對全過程進行錄音錄像,留存備查。鑒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已于2018年3月20日通過并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從公布之日起明確規定調查人員進行訊問,應當對全過程進行錄音錄像。監察機關未能提供2018年4月4日、4月9日韋某強筆錄供述收受巫小芹賄賂、4月13日韋某強筆錄涉及收受劉運生20萬元賄賂的同步錄音錄像,本院對這三份筆錄不予采納。
案例⑦:趙某1受賄一審刑事判決書
裁判規則:證人證言的取證程序極度不規范,詢問方式為電話和微信溝通而非當面詢問或遠程視頻詢問,制作的詢問筆錄未經證人當面核對確認,系應予以排除的非法證據。
裁判理由:關于辯護人申請的非法證據排除問題。經查,2018年11月12日,竹山縣監察委對證人周某的詢問筆錄,系辦案人員與周某電話溝通后單方制作的詢問筆錄,托人帶給周某簽字后再寄回辦案人員,并非當面詢問。2019年1月23日,周某書寫的情況說明,系辦案人員與周某電話和微信溝通后單方制好電子版通過微信轉發周某,讓周某打印簽字后寄回辦案人員。上述二份證據取證程序違法,系非法證據,應予以排除。